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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条款

售后服务、保修条款、责任限制及换货与维修相关条款。

最近更新:2026/7/1

本通用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由南京兴跃昱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IMDA”、“本公司”或”我们”,注册地址位于江苏省南京市,官方网站 www.simdatech.com)与访问、浏览本网站或接受我方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用户”或”您”)共同遵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公司电子产品研发、制造及技术服务业务实际,特制定本条款。您通过网页浏览、提交咨询、签署合同或实际接受服务等方式与我方发生业务联系的,即视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同意接受本条款全部内容。本条款构成双方之间就服务相关事项的基础约定;如您不同意本条款任一内容,请立即停止使用本网站及相关服务。

一、定义与解释

1.1 “服务”指 SIMDA 通过本网站、线下商务洽谈或其他渠道向用户提供的电子产品研发、硬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开发、工业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技术咨询及售后支持等全链路或阶段性业务。

1.2 “交付物”指我方在服务过程中向用户交付的硬件样机、模具、软件代码、设计文档、技术报告、测试数据及其他有形或无形成果。

1.3 “书面合同”指双方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四百九十条之规定,以书面形式(含电子合同、电子数据交换等可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签署的合作协议、采购订单、技术协议或报价确认书。

1.4 “知识产权”依《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之定义,包括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客体。

1.5 “保密信息”指一方在合作过程中披露或产生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标识或应合理理解为需保密的技术资料、经营信息、客户数据等。

1.6 本条款中”包括”一词应理解为”包括但不限于”;条款标题仅为便于阅读,不影响条款实质解释。

二、服务范围与主体

2.1 SIMDA 系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电子产品研发、制造及技术服务所需的经营资质与履约能力。本公司通过 www.simdatech.com 发布服务信息、接受商务咨询并开展业务对接。

2.2 本条款适用于所有通过本网站或线下渠道与我方建立联系的用户,包括但不限于潜在客户、合作伙伴、供应商及一般访客。如您系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九条所定义的”消费者”,本条款中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不得排除或限制您的法定权利。

2.3 具体服务内容、交付物清单、技术指标、项目周期及费用,以双方签署的书面合同为准;本条款与书面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书面合同为准。我方网站所列服务介绍、案例及参数仅供参阅,不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

三、用户资格与注册

3.1 您应确保自身具备接受我方服务及签署相关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如您系自然人,应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您系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依法成立并存续,签署合同人员应已获得合法授权。

3.2 您通过本网站提交注册信息、咨询表单或项目需求时,应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提供虚假资质证明。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我方。

3.3 依据《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及《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我方在开展业务时有权核验您的真实身份与经营资质;您应配合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必要材料。

四、合同成立与履行

4.1 要约与承诺:我方提供的报价单、方案书属要约邀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合同,或您依报价单约定支付预付款且我方书面确认接受订单的,依《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四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合同成立。

4.2 报价:除另有约定外,所有报价均以人民币(CNY)计价,报价有效期为三十日,自报价单签署之日起计算。报价不含国家税费(增值税按规定另行开具)及未列明的运输、保险费用,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3 付款:付款方式、节点与比例由合同具体约定。常规研发制造项目采用”里程碑分期付款”方式,通常包括预付款(合同签订后支付)、阶段款(设计/打样确认后支付)、交付款(验收合格后支付)及质保款(质保期满后支付)。您应按合同约定期限足额付款;逾期付款的,依《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我方并有权相应顺延交付期限。

4.4 交付:我方按合同约定的里程碑节点交付阶段性成果与最终交付物。交付方式、地点及风险转移依《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至第六百零七条之规定执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5 验收:每个里程碑设验收期(通常为七至十四个工作日,以合同约定为准)。您应在验收期内依据合同附件或技术规格书进行检验,并以书面形式提出不符合项;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依《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六百二十二条规定视为验收合格。验收期内发现的非符合性缺陷,我方负责在合理期限内免费整改。

五、知识产权

5.1 双方在合作前各自独立拥有的知识产权,其权属不因本条款或合作的发生而改变。

5.2 为您定制开发的成果(含硬件设计、软件代码、技术文档等),其知识产权归属由书面合同具体约定;合同未作约定的,依据《民法典》及《著作权法》《专利法》相关规定,定制成果的知识产权默认在我方收到全额款项后转移至您,但您仅可在合同约定的项目范围内使用。

5.3 我方在服务过程中所使用的通用技术、工具、方法论、自研模块、既有知识产权及背景技术,权属仍归我方所有;您不得将其用于本合作项目之外的任何用途,亦不得就其申请专利或进行登记。

5.4 本网站的全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标识、版面设计、源代码、案例、白皮书、文档)的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均归 SIMDA 或合法权利人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转载、改编或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合法引用须注明出处”南京兴跃昱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SIMDA)“及网址。

六、保密条款

6.1 双方对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保密信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关于缔约保密义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关于商业秘密保护之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6.2 保密义务的具体范围、期限、返还与销毁方式,以双方签署的单独《保密协议》(NDA)或合同保密条款约定为准;未单独签署的,适用本条默认约定:保密期限为信息披露后五年,保密义务不因合同终止而免除。

6.3 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将保密信息披露给无关第三方或用于合作之外的目的,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依据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强制性要求披露的;(二)保密信息已合法进入公有领域的;(三)接收方独立开发且未使用保密信息的。

6.4 本公司所有项目均支持签署 NDA,并采取数据脱敏、分级授权、独立存储、传输加密等技术与管理措施,确保您的项目资料与商业秘密安全。

七、责任限制与赔偿

7.1 我方对因服务缺陷或违约行为给您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上限以该单项服务实际收取的费用金额为限;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7.2 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我方对以下损失不承担责任:(一)间接损失;(二)利润损失、营业中断、商业机会丧失;(三)数据丢失或损坏(但我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除外);(四)第三方索赔(因我方侵权或违约直接引发的除外)。

7.3 上述责任限制不适用于:(一)我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我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三)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限制或排除的责任。

7.4 您应保证所提供的需求、技术资料、样品及指定使用的第三方知识产权合法有效,因您提供材料或指定方案导致我方遭受第三方侵权索赔的,您应负责赔偿我方因此产生的全部合理损失(含诉讼费、律师费)。

八、不可抗力

8.1 不可抗力依《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五百九十条之规定,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罢工、政府禁令、传染病疫情及国家产业政策重大调整等。

8.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有权机构出具的证明;逾期通知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

8.3 不可抗力发生后,双方应及时协商,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之规定,根据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受影响方的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持续超过九十日的,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双方依据公平原则结算已履行部分。

九、违约责任与合同终止

9.1 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金的数额及计算方式以书面合同约定为准;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的,可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

9.2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一)一方根本性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二)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三)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四)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9.3 合同解除后,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与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我方已收取的款项,在扣除已交付部分对应费用及合理成本后,余款按合同约定退还或结算。

十、争议解决

10.1 本条款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条款之目的,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10.2 因本条款或相关服务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应自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

10.3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仲裁庭另有裁定的从其裁定。

10.4 在争议解决期间,对争议无关的合同条款双方仍应继续履行。

十一、附则

11.1 可分割性:本条款任一条款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双方应以能够反映原条款意图且合法有效的条款替代。

11.2 修订权:本公司保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变化或业务调整需要修订本条款的权利。修订后的条款将在本网站公布,并以 updated 字段标注更新日期;修订后您继续使用本网站或接受服务的,视为接受修订内容。

11.3 解释权:本条款由 SIMDA 负责解释。本公司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结合条款文义、目的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

11.4 联系方式:如对本条款有任何疑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们:电子邮箱 samliu_simda@foxmail.com,官方网站 www.simdatech.com

11.5 生效日期:本条款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